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开展立法评估的建议,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开展立法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立法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立法评估报告,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