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