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从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发,坚持立、改、废、释和法规清理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可以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