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已修改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从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发,坚持立、改、废、释和法规清理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可以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