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立法调研,应当事先拟订调研方案,确定调研提纲、调研对象、现场考察地点等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立法座谈会,与会人员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必要时,可以专门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