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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已修改
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县的立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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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