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涉及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等问题的,应当事先沟通协商,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