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8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芝罘区;
(二)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
(三)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
(四)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
(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
(六)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