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