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