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