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