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