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