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