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一)该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公认,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所申请的商标近三年无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销售区域等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宣传、促销方式和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五)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和受保护记录情况;
(六)能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初审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保留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期满之日起,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逾期未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一)在该著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
(二)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求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的,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注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著名商标的使用以认定的商品为准,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声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其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
(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三)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
(四)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将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店堂宣传使用;
(五)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不得复制、摹仿、翻译著名商标,不得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著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得削弱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六)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售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著名商标标识,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著名商标标识;
(八)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一)企业名称在著名商标认定前已经获准注册登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等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是动物、植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的;
(三)扩大著名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