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保留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期满之日起,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逾期未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