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时,有关当事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