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该著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二)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求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的,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注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