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根据下列条件综合评价:

(一)该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公认,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所申请的商标近三年无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