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在二个月内审查终结。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初审公告。初审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