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省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立著名商标,积极培育驰名商标,对在创立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