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的;(三)扩大著名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