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11月19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
在老官砬子饮用水源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上,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二类标准。其他等级保护区的水质除小市断面不得低于地面水三类标准,其他断面均不得低于地面水二类标准。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公安、交通、水利、卫生、土地、规划、林业、农牧业、地质矿产、市政管理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铬、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将其直接埋入地下;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水刷厕所及各类养殖场粪便未经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
(六)医院、疗养院污水未经消毒处理排放。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排污口;
(三)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杂物;
(四)设置油库;
(五)游泳、水上训练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六)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器具;
(七)放养畜禽或网箱养殖;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禁止新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登记,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3%~5%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违反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九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