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并征得饮用水源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