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根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