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新建排污口;(三)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杂物;(四)设置油库;(五)游泳、水上训练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六)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器具;(七)放养畜禽或网箱养殖;(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