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为加强对老官砬子饮用水源的保护,老官砬子饮用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

在老官砬子饮用水源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上,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限。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二类标准。其他等级保护区的水质除小市断面不得低于地面水三类标准,其他断面均不得低于地面水二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