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新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