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新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