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9月29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推选一至三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征询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并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三)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六)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写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代表的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是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如将代表证遗失,应当向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补办。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决定。
自治区、自治旗和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并用。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代表履职学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