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写明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代表的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是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