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经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拨付。其中,自治区、设区的市、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分别不得少于4000元、1800元、1300元和800元,并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

代表活动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