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三)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六)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