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七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自治区、自治旗和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并用。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代表在语言文字、生活习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