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通过与选民见面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时宣传会议精神,并带头执行上级和第四十六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