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代表可以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集中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视察的内容由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予以联系安排。被约见的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