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有计划地就地开展活动,活动的次数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