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