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4月1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路,向南800米至二道桥,向北2400米至广化市场街。
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800米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向西1200米至王城大道,向南2000米至草店伊河大桥,向北400米至园林场。
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保护范围内已存在的危害龙门石窟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龙门石窟历史风貌的,应当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开发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龙门石窟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一)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等,需要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的;
(二)在龙门石窟景区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在龙门石窟测绘石刻艺术品的;
(四)其他影响龙门石窟保护的活动。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在龙门景区内的其他地区确需打井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的意见,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龙门景区内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林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负责保护和管理。对危及文物安全的树木应当依法清除。
严格控制龙门景区内经营业户的总量。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和经营者的标牌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对经营者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作出限制性规定。
龙门景区内应当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统一清运和处理。
(一)在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
(二)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擅自拓印龙门石窟碑刻、雕刻品;
(四)翻越文物景点围墙;
(五)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保护设施;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
(七)拦网捕鱼、钓鱼、电鱼、炸鱼等;
(八)狩猎、捕杀野生动物和放牧;
(九)在文物上涂污、刻画、张贴和攀登;
(十)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十一)修建坟墓、开荒;
(十二)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三)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挖土、采石烧窑、开矿采煤以及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打井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十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有关规定,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盗窃国有文物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执法的;
(六)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七)违反规划,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文物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