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