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