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的,应当依法申领牌(证)照;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严格控制龙门景区内经营业户的总量。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和经营者的标牌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对经营者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作出限制性规定。

龙门景区内应当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实施统一清运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