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二)市级财政预算;(三)事业性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