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