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