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0月29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上述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以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等方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用于标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以及其他要求。
编制重要地段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控制性内容,包括户外广告数量、体量、造型、色彩、公益广告的配比等。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超过建(构)筑物限高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利用临街玻璃向外发布广告。
(一)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二)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招牌,建(构)筑物有专设招牌位置的,不得超出该位置设置;
(三)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害居民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设置还应当符合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统一要求。
第三章许可与备案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现场的现状图、设计图以及能体现周边景观的彩色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应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达。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相关材料转交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但是符合情形的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公交停靠站(亭、牌)广告除外。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广告主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备案人。
(三)招牌设置人,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招牌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