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