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招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