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