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九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