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