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