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招牌并将载体恢复原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设置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