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招牌因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等情形不再使用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