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4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2月28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
(二)洛河、瀍河、涧河、伊河等生态廊道;
(三)邙山、周山、万安山等区域;
(四)郑西高铁、陇海铁路、焦柳铁路、310国道、二广高速、西南环高速等交通干道两侧的防护隔离区域;
(五)龙门风景名胜区、大遗址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划定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绿线的调整、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违法调整城市绿线和批准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二)违法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