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